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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溢价投资合同中如约定投资方享有版权,投资方该如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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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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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溢价投资合同中如约定投资方享有版权,投资方该如何利用?
影片版权与投资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严格来讲是两个不同维度的问题。影片投资收益权的主要价值在于当影片发行时,转让方对投资方依约结算。因为大多数影片溢价投资合同均名为院线电影的权利或份额转让合同,所以约定投资人享有投资收益权,转让方所负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在院线发行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方结算分配发行收入。简言之,就投资收益权而言,转让方主要义务在结算院线收入。而影片版权则完全不同。影片版权是法律赋予影片版权人对特定行为的专有垄断控制权,未经影片版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对影片的特定行为。具体而言,如果对影片进行院线公映,则需要获得影片版权方的发行权授权,无授权对影片的发行公映行为便构成侵权,院线将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络发行,平台方也应先要获得影片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任何发行行为都需要权利人的预先授权。而约定投资人享有影片版权,即意味着投资人同时是影片的版权人,无论其享有份额几何,其均为权利人身份,为事实上的影片版权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