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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收益权“一物二卖”,效力应如何认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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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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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226期 影片收益权“一物二卖”,效力应如何认定?(一)
【原创】文/汐溟
影片收益权二重让与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其处理起来也较为困难。我国《合同法》未对此类问题予以直接规定,因此无法律规范作为直接的裁判依据;该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的处分权、受让人的主观善恶性及对债务人的通知等多种因素,又要兼具保护债务人利益及促进债权商业性、流通性的价值追求,属于复杂性较高的理论问题。
影片收益权的二重让与是指债权人甲对影片享有收益权A,甲先与乙签订影片收益权让与合同,将收益权A让与给乙;后又与丙签订影片收益权让与合同,将收益权A让与给丙。先后成立的两份让与合同有怎样的效力?另外,丁为债务人,负有向收益权A的债权人分配影片收益的义务,在存在两份让与合同的情形下,丁应向乙或丙中的哪位履行清偿义务?
影片收益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影片收益权二重让与问题本质上可归类为债权二重让与问题。针对债权二重让与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英美法系的纽约规则、英国规则、马萨诸塞规则及签署文件优先规则等,大陆法系如法国的通知在先、权利在先规则,德国的成立在先、权利在先规则等。我国较被接受的即是成立在先、权利在先,第一受让人取得债权且其权利不受通知影响的规则。这是我国处理该类问题的基本理念。“成立在先、权利在先”的含义是:债权人甲就债权A与乙和丙先后分别签订两份债权让与合同B和C,因为甲与乙的让与合同B成立在先,基于该让与合同的生效效力,乙取得了债权A的债权;因为此时甲已经丧失了债权A的债权,其与丙签订让与合同C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让与合同C之效力为无权处分型效力待定合同,未经乙追认或甲重新获得A债权,丙不能取得A的债权。“第一受让人权利不受通知影响”是指:在债权A已经确认归属于乙的前提下,如果原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丁通知债权已经让与乙的事实,则丁当然应该向乙清偿,这符合乙的利益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基于对让与合同C的信赖,甲或者丙向丁通知,要求丁向丙清偿,则丁的清偿行为也为有效,只是丙因为不享有债权A,其受领丁清偿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对其真实权利人乙负有返还的义务。
“成立在先、权利在先”的立法例由《德国民法典》创设。该规则以让与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准,赋予在先者债权归属的优先权,并未弱化债务人的地位,无损债务人利益,保障债权的流通性,对开发债权的商业价值大有裨益,值得肯定。
我国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再提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采用了“成立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理论界中,支持成立在先、权利在先规则者居多。王利明教授即认为:“在我国《合同法》中,对债权二重让与中,各受让人利益的优先保护未作规定,这就对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造成了困难。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对债权不必以准物权契约对待。笔者认为,与物权转让不同,债权让与并不需要现实交付,只要当事人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债权让与效力即可发生。因此,在债权多重让与的情形下,原则上应当按照债权让与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顺序。也就是说,仅第一受让人可以取得债权,让与人在转让债权后再次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的,不能产生债权让与的效果。因此,仅第一受让人有权取得债权,第二受让人即使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债权,后来的债权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4页)。”
诚如王教授所言,“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仅仅是处理债权二重让与问题的基本原则,实务中面对复杂案情时,对该规则会有变通适用,甚至会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