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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后对影片后期制作成果清算时产生争议,应如何认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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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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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后对影片后期制作成果清算时产生争议,应如何认定成果?
【原创】文/汐溟
影片后期制作委托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对工作成果进行清算,以便确定已经完成工作成果的价值,如委托方已付制作费高于工作成果的价值,则超出部分为其损失,在制作方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形下,超出价值部分的制作费应做退还处理。若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交付和确认产生争议,应如何认定实际工作成果?
约定
甲与乙签订影片后期制作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按照甲要求为甲拍摄的影片提供后期服务。合同第一条约定,乙制作周期为甲给付全部素材之日起60日,乙完成全部制作并通过甲审核,项目结束。第二条约定,乙以百度网盘方式交付制作成果,甲通过自行提取的方式取得合同规定的项目工作成果。如果甲指定项目负责人审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甲项目负责人审验该片制作效果后书面确认同意交付,视为乙工作成果符合甲要求,并已通过甲验收。第三条约定,乙应该根据甲提出的制作要求进行制作,按合同及甲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制作成果文件,并经甲验收合格,签署确认。
履行
因乙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后期制作,甲解除合同,要求乙退还部分制作费,双方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清算。双方对乙完成的工作成果产生争议。甲主张乙完成的工作成果远低于其已付的制作费,应退还部分制作费。
问题
如何认定乙完成的工作成果?
评析
在甲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下,对乙工作成果的清算应包含乙交付工作成果和甲验收确认两个部分。基于涉案合同,乙负有按照甲的要求进行影片后期工作,并通过甲的审查的义务。双方对乙工作成果产生争议,实际是对乙是否履行前述义务产生争议。对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产生争议的,应由义务的履行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且,涉案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是否完成项目工作,应通过甲的审核;第二条约定,对于工作成果的交付,乙完成工作成果,由甲自行提取,书面确认同意,视为合格;第三条也约定,对于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经甲签署确认。基于前述约定,履行中,乙先交付工作成果,甲验收审查,如不合格,提出意见,乙进行修改,如合格,甲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完成对工作成果的确认。
本文认为,作为义务的履行主体,乙负如下举证义务:第一,至甲通知解除合同时,乙完成的所有后期制作成果,此为乙的工作成果,是合同履行的基础,也是其行使抗辩权的主要事实依据;第二,乙交付过的工作成果;第三,甲对乙交付工作成果验收确认或视为验收确认,包含直接认可的验收合格表示和未在合理期限提出异议产生的认可效果。如果乙无法举证前述三项事实,应由乙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诚信与公平的原则,尽管甲不完全认可乙主张完成的工作成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但乙已经开始制作工作,甲对乙已经交付和通过其确认的工作成果也能举证,如甲完全不认可,有违诚信,如甲认可乙交付的工作成果,对于甲认可的部分,乙无需举证,只需举证乙主张曾经完成且交付后获得甲确认的部分。